释义 |
法律分析: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不同于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它是相对于单纯管制型(轻视帮助、疏导)、单纯权力型(轻视公民权利)、单纯命令型(忽视指导、服务)、单纯约束型(轻视交流、沟通)行政执法方式而言的,是指行政机关在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采取教育、指导、服务等措施,通过与行政相对人双方互动,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现代行政执法方式。它是对行政执法的一种新要求,它是严格规范执法与教育指导服务的有机统一,一方面体现了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另一方面体现了服务行政对行政执法的要求,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两者相辅相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