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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去三沙市落户条件
释义
    去三沙市落户的条件为:取得本省居住证并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城镇社区(三沙除外)落户。配偶、子女(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在校生子女)、父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或者已离(退)休的干部、工人)可办理随迁。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产权房屋、租赁房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私有产权房屋)、合法拆迁后的“回迁房”、政府单位管理的公房、用人单位的集体宿舍。
    如何办理公共户迁移:
    1、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对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齐全当场受理,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4、公安机关通知办理迁入手续。
    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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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6:4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