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驾驶员运油过程中偷油行为如何定性 |
释义 | 柴油贩卖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收购犯罪所得,构成掩饰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范xx缓刑一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x缓刑四个月,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奉刑初字第8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 被告人王x。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范xx在担任上海奉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驾驶员期间,伙同朱x(另处)利用驾驶油罐车运输柴油的职务便利,多次将油罐车内柴油抽出贩卖给他人共计2000余升。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13200元。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范xx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将该公司2000余升柴油贩卖至本区大叶公路7128号开设无证收油摊的被告人王x处。被告人王x在明知上述柴油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柴油价值人民币13240元。 2014年2月28日,被告人范xx带领公安民警抓获同案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国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司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本院认定被告人范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判决旨在保护公司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机关正常运作。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三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核查,确认申请人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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