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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有哪些
释义
    对建筑工程造价确定方式的规定如下:1、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应理解为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对工程实行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等全过程总承包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大体相当于该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对建筑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价款之和方构成该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2、建筑工程的造价,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包括建筑工程的造价,应当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即由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让市场竞争规则和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和逐步完善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3、为了既保障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按照市场要求自行约定工程造价的自主权,又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的行为遵守一定的规范,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本条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造价,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 4、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既包括对计价范围、标准的约定,也包括对工程计价方式的约定。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而言,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同,主要有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审计建筑工程造价有哪些方法
    1、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分组审计法分组审计法指的是将整个工程项目分为若干小组,结合各个小组之间的关联程度重新整合分组,由于分到一个组内的工程量的计算基础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便于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对同一小组内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算,有助于全面提高工程造价审计的工作效率。在应用分组审计法计算建筑工程造价时,可以确保总体统筹规划,有效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因此这一审计法在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应用分组审计法,一般分为如下几种形式:(1)将基础垫层、地槽挖土、槽坑回填土分在一个小组,这样的分组方式便于工程量的审计工作,先对基础垫层的砌体墙的体积和地槽挖土的方数进行计算,再单独结合相关计算公式对槽坑回填时所需土量进行计算,计算过程简单明了,极大的提高了审计效率。(2)对建筑主体的各个层面进行分组,为了细化造价审计过程,可以将建筑物的楼面面层、楼面找平层、顶棚装饰面、底层建筑物面积、楼板体积、地面垫层分在一个小组内,这一小组在进行工程量的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各小组内部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先行计算楼面面积和建筑物底层面积,一般来说,建筑物楼面面积与楼面找平层、顶棚装饰面的工程量基本相同,所以可以节约审计成本,省去很多对层面工作量的计算工作,然后将剩余工程项目结合分组后各小组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计算。 2、工程造价审计方法——对比审计法 对比审计法是指将已经进行审计的工程造价和拟审计的类似工程项目造价进行对比审计。这种审计方式主要建立在客观条件与各自差异性基础之上。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应用对比审计法,一般分为如下几种情况:(1)有些工程的施工图纸猛一看基本相同,但是细看之下却又存在差异性,如:施工现场客观条件、建筑基础及其相关领域等。在拟审计工程项目造价时,可以在基础之上的部分应用对比审计法;对于工程的其他部分要单独进行计算或采用与之相关的方式进行审计。(2)建筑工程的框架与具体设计基本相似,但是在建筑面积方面却存在差异性。这就要根据工程分项之间的工程量与建筑物的实际面积进行对比,如果两者的比例点基本一致,就可以对整体建筑造价与单独施工的部分进行审计了。当比例点基本相同时,那么就表示拟审计工程造价具有较高的准确性,或者拟对比审计各个分项工程量具有很高的一致性。反之,则表示拟工程审计造价存在误差,需要进一步完善。如果建筑公司在造价方面出现错误,就必须马上改正。 3、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抽查审计法抽查审计法指的是对重点工程进行抽查审计,而重点工程主要是指工程量较大、造价较高、工程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或工程结构。应用此种审计方法,经过监理签证后的工程发生了相应的变更:将基础性强、比较隐蔽的工程作为重点审计内容;新工艺和新材料成为核心审计内容;施工双方独立协调的工程作为重点内容。可见,抽查审计法主要针对的是工程造价中的核心部分。 4、工程造价审计方法——筛选审计法虽然各建筑工程的面积与高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分项工程量、用工量、每平方米的造价等方面差异不大,相关审计部门可以结合已建成工程的相关审计数据进行归纳与汇总,最终汇集成工程量造价和用工情况的基本值表格,并注明相关适用建筑的标准。这样一来,优选的基本值可以对各个分项工程进行筛选,如未选中就无需进行审计工作,而选中的则表示其基本范围中不包含分项工程建筑面积,此时应该严格审计分项工程。 5、工程造价审计方法——标准图审计法 标准图审计法是指通过图纸设计施工或根据标准图进行建造的工程项目,应集中审计力量对标准决算或预算造价进行编制,然后将其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审计标准。通过图纸或标准图进行设计施工的建筑物,一般在地面以上的结构大体一致,所以应集中审计力量审计预算和决算造价,为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提供依据。还可以将图纸或标准图的工程量作为标准,对实际建筑工程进行对照审计。对于工程结构中不相符的部分,可以进行单独审计。这一审计方法的优点在于时间短、效果好、易定案,其缺点在于使用范围比较狭窄,只能根据标准图进行施工。
    建筑工程造价由谁定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鉴定的范围
    工程造价的鉴定的范围应通过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的分析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时,法院可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如当事人诉前已共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作出了鉴定结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一般不予准许。
    建筑工程进度款造价管理的有哪些法律风险
    1、不履行变更手续的风险实际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业主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某工程实施变更,口头通知的时候,承诺正式变更单随后就会下发。施工单位一般不敢违背业主的指令,于是就开始变更施工,但最后直到变更施工完毕后,也没有收到业主的正式变更单。这样就导致施工单位的变更工程款迟迟不能收回。2、不履行签证手续的风险类似于不履行变更手续,施工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超出原合同承包范围的小工程,一般业主都会口头指令施工单位先予完成,随后再履行签证手续。但事实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者是业主暂时无钱可付、或者是业主压根就打算赖账),签证手续总是被业主拖着不予办理,这样,施工单位也不能就签证工程按时收回工程款。3、不行使权利的风险合同中会约定一些权利,而权利的是否行使当然取决与当事人自己。关键是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自己的某个权利,将会导致相关利益的损失。比如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拖欠工程款,本来合同约定这个时候施工单位可以单方面停工的,但是施工单位不仅没有这么做,还自己垫资施工,同时或多或少工期还是有一些拖延。最后结算的时候,业主反咬一口,说施工单位由于自身原因拖延工期,要扣工期罚金。这个时候施工单位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4、资料传递中不签收的风险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很多资料的传递,资料在不同当事人之间传递的时候必须办理签收手续,明确签收人和牵手时间,否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合同约定业主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事实上施工单位也将结算资料交给业主了,但是没有履行签收手续。这样,如果将来业主说他根本没有收到资料,施工单位就只能再重新整理结算资料,耽误收款不说,搞不好还被业主追究不按时提交结算资料的违约责任。5、不及时行使权利的风险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一方对另一方的索赔上,一般合同都会对索赔规定一个明确的程序,包括时间方面的要求,如规定发生索赔事件后多少天之内提出索赔意向等等。现实中,当事人及时履约的意识不强,经常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出索赔要求,那么其后果就是导致索赔无效,当然,对方自愿赔偿的另当别论。不论是施工单位向业主索赔,还是业主向施工单位索赔,这种情况都经常出现。在施工管理阶段除了上述风险外,还有其它一些法律风险,比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业主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工程造价基本职能有哪些
    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需要花费的全部费用。工程造价有四个基本职能:第一,评价职能。工程造价是评价总投资和分项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评价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第二,调控功能。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第三,预测职能。无论投资者或者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承包商对工程造价的预算,既为投标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第四,控制功能。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它对投资的控制,即在投资的各个阶段,根据对造价的多次性预算和评估,对造价进行全过程多层次的控制。另一方面对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企业的成本控制。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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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