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期一般是以定额来确定的,是经过科学测定的合理工期。 计算施工工期有两种方法: ①从开工到竣工按全部日历天数计算,不扣除停工日数,称为日历工期;例子:计划工期300个日历,意思是合同的起始日至结束日期,包括周末、大小月历天数的和。 ②从全部日历天数中扣除节假日未施工的天数及因设计、材料、气候等原因停工的天数,称为实际工期.一般承包合同规定采用日历工期,以便于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实际工期由于排除了客观因素的影响,便于分析工期定额执行的情况。 一、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了工期延误,需要索赔、签证的其中情形,合同双方也可以再进行其他约定。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合同工期怎么计算? 合同工期一般根据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进行计算。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竣工日期通常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等依照实际情况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