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11~2014年,我国对大熊猫开展了第四次种群调查,发现我们对大熊猫的保护措施已经见到了成效,大熊猫种群数量比10年前增长了1/6,达到了1864只,栖息地面积也在不断增长,增长了1/9,我国建设了67处大熊猫自然保护区,覆盖了2/3的大熊猫种群。鉴于此,生态环境部在对我国的物种濒危状况进行评估的时候,就将大熊猫的国内受威胁等级就从“濒危”下调到了“易危”。这次结果在2015年就公布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