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并购无关的商业秘密应怎样保护 |
释义 | 在并购过程中,因当事人意愿以外的原因而并购失败的情况很多,同时,鉴于商业秘密保护其自身的特殊性,让最少的人知悉是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并购过程中,我们认为,凡是涉及企业的技术秘密,都不应提供给并购企业。对于确需对技术秘密进行价值评估的,应直接将技术秘密提交给有关评估机构,并与之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对于经营秘密,能不提供的就不提供。总之,在并购过程中,企业应重视保护商业秘密,分类商业秘密,积极采取合同约定等等有效措施,防止泄密。法律依据: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2、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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