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五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五百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