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告人王某某,女,现年26岁。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担任安塞县地方税务局招安地税所专管员期间,于2002年1月至2002年12月31日,先后向纳税人出具了陕西省延安市建筑业统一发票、陕西省延安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陕西省延安市公路货运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税收罚款收据共计32份,共收缴各种税款179454.08元。 王某某利用经手管理该税款的职务便利,并没有按有关规定将税款上交国库,而是采取侵吞方式全部据为己有,用于吸毒、赌博、购买衣物、化妆品等个人消费,全部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庭审中,王某某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任何答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征收税款过程中,采取侵吞的方式将税款非法据为己有,并且全部挥霍,构成贪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