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可以不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47号)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对项目填写不全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收款人栏次是对权利对象的明确,权利的实现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会是债权或其他利益.我们认为;已开票且已写明收款人则视同已收到款的说法没有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