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二审程序应注意以下内容: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此可知,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具有特殊性:如果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当事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许离婚的,不能直接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必须先要对子女、财产等问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发回到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如果二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并同时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话,因二审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这样就等于剥夺了当事人对子女、财产问题上诉的权利,违背了两审终审的原则。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五条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