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进行更正。因此,如果您曾经使用过的姓名是在您的身份证上合法登记的,您可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更正您的个人信息,包括恢复曾用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姓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身份标识,公安机关对个人姓名的更正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情况下,个人姓名的更正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核和批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同时,公安机关也有权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正。 因此,如果您需要恢复曾用名,建议您先咨询当地派出所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了解如何进行申请,并准备好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姓名的更正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