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 :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 承担民事责任 的企业.分为: 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