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住房公积金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人不同,需要准备的资料也不一样: 1、本人办理 需要本人准备身份证、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经办人办理 需要单位经办人准备身份证、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及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材料。 3、委托他人办理 需要被委托人准备委托人及自己的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和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材料。 注意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不同,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材料也不一样。比如: 1、购房:需要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2、自建、翻建:需要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费用发票。 3、大修:需要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4、租房:需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证、家庭收入证明。 5、还房贷:需要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加装电梯: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 7、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需要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8、治疗重大疾病:需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药费支出及住院费用清单。 9、因不可预见的灾难或事故受损: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意见书、财产损失认定报告。 10、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具体所需材料可以电话联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清楚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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