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两年,他的父亲可以申请儿子为失踪人吗 |
释义 | 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两年,他的父亲可以申请儿子为失踪人吗 可以。自然人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其近亲属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申请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其中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失踪人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等。因此,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年,其父亲可以申请甲为失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二、人员失踪多久可以宣告死亡 人员失踪四年可以宣告死亡。一个人失踪四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会被宣告死亡。如果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也会被宣告死亡,如果有关机关能够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三、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对被宣告人财产如何处理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对被宣告人财产的处理如下: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2)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的,应当同时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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