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贩卖毒品者的法律制裁 |
释义 |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是否获利,都被视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即使作为从犯,也应负有责任,但可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量越大,刑罚越重。单位犯罪需处罚金,利用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将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多次犯罪将计算毒品数量累计。 法律分析 作为介绍人在法律上成为居间,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管是否获利,都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因为其对毒品的贩卖等起了辅助作用,主观上也存在故意,则必为这一辅助行为负责。只是作为共犯,以从犯身份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受到刑事处罚。作为介绍人在法律上成为居间,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无论是否获利,都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只是作为共犯,以从犯身份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处理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时,法律会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并对单位犯罪和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进行从重处罚。多次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将进行累计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八条 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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