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抵押借款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1992年12月31日司法部发布、施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规定: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八)抵押财产投保的险种、期限; (九)抵押财产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和期限; (十一)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二、担保合同应列明哪些内容? 1997年12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而使被担保人因此免除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