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如下: 1、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捐税; 2、商品进出口、过境、存储、转运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 3、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及其他限制措施; 4、船舶驶入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 5、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及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 6、外汇管制方面。 最惠国待遇的形式如下: 1、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所有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无补偿地自动适用于缔约另一方; 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同的条件以享受此类优惠、豁免或特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