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
释义 | 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城建税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 2、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应交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综上所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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