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票据权利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哪些?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六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关于票据纠纷部分的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包括:(1)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持票人向票据的主债务人(汇票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2)票据追索权纠纷。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依法向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多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而引起的纠纷。(3)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在出票、背书和付款等环节因票据交付而引起的纠纷。(4)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丧失占有票据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请求其返还票据引发的纠纷。(5)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票据当事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有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例如伪造、变造票据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6)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因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要求获得利益的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获利益限度内返还其利益而引发的纠纷。(7)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汇票的持票人在向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时,要求付款人向其签发汇票回单,以证明自己为持票人,遭到拒绝而引发的纠纷。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2、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3、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风险提示:票据权利与票据同时存在,不持有票据,就不能行使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权利包括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空白票据的权利限制有哪些? 由于空白票据的某些记载事项欠缺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票据权利的行使要受到限制。(一)补充权行使前空白票据不得使用。(二)在所获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三)权利行使受恶意抗辩制约。(四)补充记载后,空白票据因空白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并被视为从未有过任何缺陷的票据,成为了完全票据,自然具有票据的流通性,可以依法自由转让。风险提示: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依照票据的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在空白票据补充完整之前,空白票据是未完成票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持票人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不得行使付款请求权,票据债务人可以以次进行抗辩,可以拒绝承兑和付款。票据债务人拒绝对空白票据付款不会发生迟延付款的法律后果。 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票据权利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1.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1)发行取得。指权利人依出票人的出票行为,而原始取得票据权利。它是票据权利最主要的原始取得方式,也是其他取得方式的基础,没有票据权利的发行取得,其他取得方式无从谈起。(2)善意取得。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2.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有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权利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的背书转让,是最主要的票据权利继受取得方式。此外,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也是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权利,也包括依继承、公司合并、营业受让等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因为如果其前手为有权利人,受让人当然取得票据权利,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②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依背书方式取得票据,并且能够以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③受让人必须是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无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就是明知让与人无让与权利;重大过失就是欠缺一般人应有的注意,没有发现让与人无让与权。对于受让人善意的判断,应以受让人取得票据时的情况为判断标准;且其注意义务也仅限于其直接前手。受让人就其善意与否,不负举证责任。 该内容由 陈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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