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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身份关系不能自认
释义
    法律分析: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2、笔者认为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的理由是:
    其一、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
    其二、身份关系案件,必须采取绝对的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也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
    综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的根本原因,在于身份关系案件必须追求绝对的客观真实,以避免损害第三人利益,影响社会秩序。
    个人建议
    上述案例,法院不采纳双方对共同生育的其中一个孩子的自认意见,如果要认定则必须鉴定,此时有三种可能:(1)原、被告都同意鉴定;(2)原、被告都不同意鉴定;(3)被告不同意鉴定。
    在不进行鉴定情况下,尽管双方都承认孩子就是其子女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客观真实而要求原、被告必须鉴定,一方的拒绝是“无正当理由”吗?若采取75条推定判决也未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其可信度也远不如自认,舍弃可信度高的自认而选择可信度低的推定,无疑是对苦苦追求客观真实的讽刺。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并非都不能适用自认,只要不侵犯他人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适用。同时,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应当修改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或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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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