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工资专项附加扣除主要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首套房贷、赡养老人、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六大部分。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间: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个人所得税法定申报期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发差额;如果员工未能在期限内付款,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工资的标准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按照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扣除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不包括以下减薪: (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工厂规章和工厂纪律有明确规定 (4) 企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有关。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