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公证处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1、公证处的性质是事业单位。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二、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