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