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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为加强出版物鉴定活动管理,规范出版物鉴定工作,保障出版物鉴定质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新闻出版署出版物鉴定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新闻出版署受理鉴定的下列出版物:
    (一)违禁出版物,包括内容反动的;有严重政治错误的;淫秽色情的;夹杂淫秽色情内容、低级庸俗、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宣扬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的出版物;以及封面、插图、广告及其它宣传品存在上述问题的;
    (二)非法出版物。
    第三条 出版物的鉴定,由署各业务司分别负责组织进行。
    新闻出版署聘请专家组成出版物鉴定委员会,为咨询机构。鉴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接受新闻出版署正、副署长的委托进行出版物的鉴定。
    第四条 担任出版物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有这种情况的,应由所在司的负责人决定,实行回避。
    第五条 鉴定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影响。
    鉴定人应当严格遵守出版物鉴定工作纪律,妥善保管送审的出版物和材料,严格保密,廉洁奉公。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六条 出版物的鉴定,各业务司分工如下:
    (一)违禁出版物,按图书、报纸、期刊的分类,分别由图书司、报纸司、期刊司负责鉴定;
    (二)非法出版物由发行司负责鉴定,司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请其他司予以协助;
    (三)音像出版物,包括非法出版的音像出版物,均由音像司负责鉴定。
    出版物鉴定事项有交叉的,由有关司予以协助。
    第七条 负责受理出版物鉴定的部门,只承担下列鉴定任务:
    (一)新闻出版署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对出版物进行鉴定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音像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提请新闻出版署鉴定的;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新闻出版署鉴定的;
    (四)新闻出版署正、副署长提出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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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5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