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哪些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安全有以下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 食品安全犯罪是对危害食品安全类行为的概括统称,映射到刑法上,则指向刑法分则的多项罪名,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等。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便产生了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竞合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竞合类型,依法确定适用罪名及法律责任。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条竞合。《解释》第1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符合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由此可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在具体认定上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竞合。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外延必然包括有毒、有害食品,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包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者形成法条竞合,前者属于一般法规定,调整范围大,后者属于特别法规定,调整范围小。当一行为处于特别法与一般法调整的交集范围内,其同时满足两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处理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当一行为处于特别法调整范围之外,却在一般法调整范围之内时,则应适用一般法。比如,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该行为既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构成要件,又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要件,此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加的是无毒、无害的非食品原料,由于该原料无毒、无害,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此时应适用一般法,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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