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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业介绍补贴政策详解
释义
    一、概念
    职业介绍补贴是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的一种经济补偿,反映财政用于促进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的职业介绍补贴。(《就业促进法》第36条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二、对象
    职业介绍补贴的对象是为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失业人员具体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5)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
    (6)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
    (8)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三、条件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规定,职业介绍机构为上述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四、标准
    元/人(职业介绍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五、期限
    每人一年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六、方式
    总体支付,据实结算,按季拨付。
    七、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申请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及应附材料包括:
    (1)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
    (2)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
    (3)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
    (4)接受就业服务的失业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接受就业服务的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
    (7)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注意事项
    (1)一年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2)作好记录,登录就业网。对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并就业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登录省就业信息网,输入相关服务内容后,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进行记录。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能申请职介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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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6: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