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死人有没有名誉权,这个是理论上争议很大的问题。有人认为人死灯灭,权利主体消失,主体都不存在了,权利也就不在了;有人认为人死后的名誉应当尊重和保护,但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的权利范畴,因而谈不上死人的名誉权;还有人认为,死人的名誉就是他本人应当获得的公正评价,仍然应当存在,因此死者有名誉权,只不过由他的亲属代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涉及到了这个问题,这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时候,没有使用“死者的名誉权”的字样,而是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司法解释规定,因为侵犯以上几种而对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活人,司法解释的表述很明确“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等等等,这两者在用词上的区别是很明显的。 所以,现行法律并不承认死者的“名誉权”,但给予死者的名誉一定的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三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