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项目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当年不可扣); 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