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 |
释义 |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如下: 1、烟; 2、酒及酒精; 3、鞭炮和焰火; 4、化妆品; 5、化妆品; 6、护肤护发品; 7、汽油; 8、柴油; 9、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汽车轮胎; 11、摩托车; 12、小汽车; 13、高尔夫球及球具; 14、高档手表; 15、游艇; 16、实木地板; 17、木制一次性筷子。 并将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同汽油、柴油一起列入成品油 消费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价计税时消费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消费税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乘以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除以(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除以(1-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除以(l-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乘以消费税税率; 6、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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