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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吸毒是什么?
释义
    :聚众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与客观是什么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与客观: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但主观上不要求牟利。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允许他人吸毒。所谓允许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行为人可以主动提供,也可以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可以有偿提供,也可以无偿提供。提供的地方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亲戚朋友或者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地方。
    二、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情形有:
    1、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容留他人吸毒;
    2、收留他人吸毒的娱乐场所;
    3、无偿提供场所吸毒;
    4、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
    5、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三、如何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根据《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判断是否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向走私、贩卖毒品等的毒品犯罪分子提供毒品,也不构成本罪,而应以走私、贩卖毒品罪或者其他有关的毒品犯罪共犯论处。至于吸毒的人是否已经吸食、注射了行为人所提供的毒品,以及吸食、注射后是否成瘾,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行为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必须利用了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职务或工作之便利,如医生、药剂师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之合,如医生利用自己熟悉药品库房的机会,深夜从库房盗取药品后或者将自己非法持有如祖传的、受赠的或者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毒品提供给吸毒的人,则不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论处。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提供,既可以发生在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上述药品的过程中,也可以是在从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结束之后提供。行为人提供给吸毒者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必须是无偿的。有偿的提供,包括货币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换取其他劳务、抵偿债务的,不属于本罪的非法提供行为,其性质实为一种贩卖毒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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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5: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