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杀人犯一般罪行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该类型犯罪嫌疑人,在未被正式判处刑罚之前,是不可以有家属进行会见的。法律援助指定的律师或者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可以以律师身份在侦察阶段,就可以进行会见。一般而言,如果因故意杀人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在48小时内家属就可以委托律师介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会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实施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明确监督范围 看守所下列执法和管理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一)执法活动 1、收押、换押; 2、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提讯、提解、押解; 4、安排律师会见; 5、使用警械和武器; 6、执行刑事判决、裁定; 7、执行刑罚; 8、释放; 9、其他执法活动。 (二)管理活动 1、分押分管; 2、安排家属会见、通信; 3、安全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