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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现行有关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有什么
释义
    

法律主观: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较为热门的投资项目,既然属于投资,那么互联网金融肯定就存在法律风险。那么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应该怎么样去规避或者降低风险呢?下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了解!自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以来,陆续出台了四个规定(含征求意见稿),虽然有关网贷业务(“P2P”)的具体监管细则尚未出台,但近期出台五个规定(含征求意见稿)涉及到P2P业务的诸多内容,从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相关部门今后对P2P业务的具体监管方向,现根据五规定总结如下法律风险:一、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1、2015年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2、2015年7月31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管理办法》”)3、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若干规定》”)4、2015年8月12日,《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非存款类放贷条例》”)5、2015年8月12日,《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融资担保条例》”)二、法律风险1.P2P平台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P2P平台仅是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居间方。《指导意见》已经认可了P2P平台以及P2P业务的合法性,并将其所撮合的交易定性为民间借贷,并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即P2P平台在从事相关业务时主要是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利用P2P平台先行吸取出借人资金,再放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在此,我的理解是P2P平台不得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该笔借贷,从而促使借贷交易达成。2.如无另外规定,P2P平台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资金存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除非有另行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而后续出台的《支付管理办法》规定了支付账户年交易累计限额。据我理解,《指导意见》对于P2P平台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机构进行客户资金存管确立了一个原则,即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同时也留有余地,即其规定的“除另有规定”,并且人民银行就此后续可能出台更为具体的细则。《指导意见》作为部门规章来讲,并没有规定P2P平台如果没有选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情形下的法律后果,但在后续将要出台的P2P网贷细则中应当会予以明确。《支付管理办法》虽然是征求意见稿,但是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3.“专业放款人”模式的P2P业务中,专业放款人存在较大法律风险。《非存款类放贷条例》明确规定,经营放贷业务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采用行政许可形式,即相关经营机构必须获得放贷业务许可牌照,且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主体形式应当为公司制法人,除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许可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外,其他任何个人和机构不能经营放贷业务。虽然《非存款类放贷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而在“专业放款人”的P2P模式中,专业放款人由与P2P平台有或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担任,由其作为出借人出借资金,形成债权,再通过P2P平台将债权在线上流转。那么在该模式下,该出借资金的自然人可能会被认定为擅自经营放贷业务而承受法律后果。根据《非存款类放贷条例》的规定,可能遭受监管部门取缔,并处罚款(放贷金额3倍,严重者为5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4.一定条件下企业间的借贷合法有效,民间借贷利率最高标准不再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关于企业间的借贷问题,在2013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上,就从司法审判实践上对于支持一定条件下的企业间借贷有效做出了明确说明,直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出台,该规定从司法解释的层面明确承认了一定条件下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有效性,该“一定条件”指的是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借贷合同,并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的情形。并且,《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年利率,若约定年利率未超过24%,出借人请求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若约定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借款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超过36%部分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利率约定的处理,《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没有明确,但根据前述规定,我的理解是:对于24%~36%之间的利息,若出借人向法院请求的,法院不会支持,若借款人已支付给出借人,后借款人又向法院请求返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5.P2P平台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宣传借贷保本保息的,可能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而承担担保责任。《民间借贷若干规定》重申网络借贷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但若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的,平台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目前,P2P平台多通过网站或其他宣传册、宣传单对外宣传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例如:使用“保本保息”或其他相关字眼,这些行为存在被认定为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从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如果借贷交易确有担保的,建议在宣传中明确存在的担保方式,例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第三方提供担保等。至于大量P2P平台所采用的“风险准备金”模式是否被认定为平台自身提供担保,就目前而言,《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文件并未明确,需待P2P监管细则的进一步明确。6.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模式的P2P业务中,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存在法律风险并受限制性监管。《融资担保条例》明确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违反国家规定发行的金融产品提供担保,且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的限制性指标,例如:融资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实质上,一些P2P平台所从事的将债权拆分流转等业务实质已属类资产证券化金融业务,P2P监管细则若对此类业务有明确的定性,则融资性担保公司可能无法就该类业务提供担保。虽然《融资担保条例》仅为征求意见稿,但其中内容对于今后的正式稿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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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0:4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