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居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5元/户·月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征收标准。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