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了变化。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1982年我国计划生育的精神是“只生一个好”,到了1995年前后就倡导“少生优生”。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