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下列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其中,第(5)、(6)类案件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衔接。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有必要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衔接,明确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