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社部、财政部已下发2018年18号文件,按照5%左右的总体水平,为2017年12月底前 退休 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 养老金 ,并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各省(市、区)政府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发放,并从2018年1月份起补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