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阳光工程1040是国家政策吗 |
释义 | 阳光工程1040不是国家政策。 1040阳光工程是新式传销组织,其活动方式明显符合拉人头、交纳会员、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的特征,被确认为传销活动。从2007年开始,南宁、武汉、合肥、贵阳等地就有这个组织的成员在活动。 以投资“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进行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家庭”的模式进行管理,“家庭”中有严格的等级和奖罚制度。“家庭”中管理人员一般以经理为主,分为六大职能总管即大总管、申购主管、自律主管、自律配合主管、能力主管、经晨主管。该传销组规定,新人加入时要缴纳3800元资格费,3300元为一个份额。每名成员要申购满21个份额后才有资格发展下线。参与传销人员根据自己申购及发展下线申购累计的份数,可获得相应的“五级”传销业务级别身份。 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纯资金运营模式,谎称“1040阳光工程”是受国家政策扶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国家项目,竭力宣传每个参与人员缴纳69800元的全额入门费后,只要发展下线,经过二三年的资金运作后便可赚到1040万元,从而诱骗新人不断加入。真相是,所谓的1040万元的回报根本不存在。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国家对打着“创业、就业”的幌子,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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