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名或追认的债务和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 法律分析 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拓展延伸 婚姻关系中债务的分割与责任划分 婚姻关系中债务的分割与责任划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可能涉及房屋贷款、信用卡债务、个人贷款等。根据法律原则,债务的分割应基于公平和合理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债务的承担应根据债务产生的时间、性质以及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考量。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婚姻关系的贡献等因素来判断债务责任的划分。此外,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达成债务分割协议,以避免长时间的法律纠纷。因此,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婚姻关系中债务的分割与责任划分是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准。对于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其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在处理债务问题时,建议夫妻双方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护,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