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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市东城区代征代建道路移交情况
释义
    法律分析: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的项目,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不予办理预售许可手续;配套设施未按时进行建设并移交的项目,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代征的城市道路用地,以及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开发建设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开发企业在居住项目代征城市道路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对具体的工作程序、标准等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对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将据此对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管,其中涉及到方案编制、招标、施工许可、建设、预售现售、成果测绘、施工验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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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6: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