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竞争性谈判开标时间最低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如下: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如下: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