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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字路口两直行车辆相撞责任认定
释义
    在一般的道路上都设有相关的主干和支路干线,一般要遵守支线上的车辆要让行干线上的车辆,其意思就是支线上的车辆在看似直行通过交汇的道路时,还要需要对主干线的车辆让行,如果不遵守该道路规则,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那么就属于支线车辆的全部责任;当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其结果需要以交警方的责任认定为标准。
    当车辆通过的道路没有交通标志或者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需要遵守以下几项规定进行依次的让行:
    1.支路的车辆要让行干路的车辆;
    2.当没有支路和干路之分的情况下,激动车要先行非机动车次之,电车或者公共汽车先行,非公共汽车次之,当是同类的车时,要让行右侧没有来的车辆;
    3.当道路上相遇的车为同类车时,左侧转弯的车需要让行直行车或者右侧需要转弯的车辆;
    4.在进入到环形的路口车辆需要让行在路口之内的车。
    当机动车所行的道路没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指挥人员的情况下,还要遵守以下几种规定:
    1.在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情况下,要让先行的一方先通过;
    2.在没有交通指挥人员或者交通信号灯以及标线的控制下,需要相关车辆在进入路口前方进行眺望,要让右侧的道路车辆先走;
    3.转弯的相关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要让行直行的车辆;
    4.当相对行驶车辆的情况下,在右转弯的车辆需要让行左侧转弯的车辆。
    十字路口两直行车相撞责任认定有三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存在违章行为的,对事故发生存在同等责任的,则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如果事故是由于一方存在违章行为的过错导致的,则由这一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如果双方都是正常行驶不存在过错的,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责任:
    1、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2、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大小。且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交通事故起诉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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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6: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