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 |
释义 | 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完善资信调查体系 (1)签约前,要注意供应商资信。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供应商,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资格预审了解其公司整体情况,并可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 (2)签约后,若卖方负责运输,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2、甄别开证行的资质 买方在办理进口业务时一定要选择那些素质好、审单能力强、责任心强的银行作为开证行,以便能通过银行顺利完成进出口贸易。 3、加入自我保护条款以及商品检验条款 可尽量选择FOB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或者是班轮运输的CFR或CIF,因为在这些交易条件下买方提供的部分单据需由较为公正的第三方签发,而第三方参与欺诈的可能性相对较小。 为了防止供应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买方可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当地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卖方的欺诈行为。 4、及时了解和掌握物流信息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通过提单欺诈尤为突出,所以买方应及时了解船舶信息,确认提单是否真实。对于有实力的买方,可与卖方签署FOB条款合同,自己安排有信誉的远洋运输公司,随时了解和掌控发货状态与信息,也是规避提单诈骗的好办法之一。 5、遭遇到信用证诈骗,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补救 若在银行对卖方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前,买方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卖方确有欺诈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布禁止令,禁止银行付款。其次,还可以起诉承运人和卖方。如果买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与承运人勾结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应及时申请法院扣押运输船舶,迫使承运人提供适当的担保,给承运人以压力,并向法院起诉卖方及承运人。 一、信用证付款的期限 1、信用证的有效期实际上是受益人交单所不能逾越的最后日期,即信用证如果规定了具体的交单期,那么,受益人必须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交单;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交单期,那么,受益人也应该在提单日后21天内交单——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受益人交单都不能够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而信用证的付款时间一般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但无论是哪一种,都与信用证的有效期无关。 2、信用证付款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由银行替买家(进口方)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向卖家(出口方)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的优点是用银行信用做担保支付。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征 不可撤销信用证有如下特征: 1、有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 对于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条件时,即构成开证行按照信用证固定的时间付款的确定承诺。 开证行确定的付款承诺是: (1)对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2)对延期付款的信用证--按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这是指自开立信用证之日起,开证行就受到其条款和承诺的约束。如遇要撤销或修改,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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