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沪证明6小时内有效 |
释义 |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防外溢”要求,在沪人员原则上“非必要不离沪”。对有工作、学习、生活等确需驾驶机动车离沪的人员,在符合疫情防控规定的前提下,可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在上海市有落脚点的人员,因工作、学习、考试、就医、生活需自行前往外省市的人员,向居村委提出申请,由街镇审核发放;对于因学习、考试等特殊情况急需离沪的师生员工,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所属学校审核发放。对于企事业单位派往外省市工作的人员,向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由有关市级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对于零星滞留上海市,需返回外省市居住地的人员,根据其在沪临时居住地,纳入属地申请核发范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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