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物在债发生时即已存在或已确定,具有单独特征。它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的特定化。除非原确定的标的物灭失,特定之债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实物或金钱相顶替,也不得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债的履行。 一、什么是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吗 是的。我国民法上债务的种类较多,根据债务标的的性质,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根据多数主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类型的债务承担就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按份之债中,债务人应当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选择之债的意思是什么 选择性债务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个支付的债务。 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标的中选择其来支付债务。 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会有选择性债务,或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当事人必须选择一种履行。 对象或行为、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债务履行期限和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可用于选择债务。 三、债权的种类基本有几种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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