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含义如下: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簿、结婚证、非农户口发放失业证明。 2、孩子们向父母寻求庇护。 所需材料:户口簿、出生证或父子(女儿)关系证明等。投靠父母的成年子女必须提供未婚证明。 3、家长可携子女(男性55岁或以上,女性50岁或以上,但身边无子女)前来避难。 所需材料:账簿、父子(女儿)关系证明、当地派出所无子女证明。 4、父母去世,投靠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簿、当地派出所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非直系亲属和经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的弃婴、孤儿。 所需材料:账簿、收养证明、寄养证明必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为迁居避难的亲属办理手续: 1、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发给《常住人口登记表》。 2、被迁居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迁居同意书,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3、持上述证件到派出所填写《户口转移申请表》,并提供拟亲属的户籍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迁移户口申请表》应当由村委会和派出所盖章。 4、凭上述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户口登记表、户籍申请表)到移民地公安局办理准入证,准入证的有效期一般为40天。 5、持准考证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免职手续有有效期限,一般为20天。 6、持户口迁移许可证和迁移证明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