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子女户口在北京父母可以随儿女。 父母随子女落户条件如下: 1、老人所有子女户口均在北京,外省市无子女; 2、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3、老人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无业老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5、两位老人需同时申请。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父母随子女落户提供的证件证明如下: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