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条件:子女在北京工作并且有北京户口;其父母必须均已经退休,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办理进京户口手续必须父母同时申请。 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入户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时签字) 2.投靠人退休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及被投靠人子女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单位人事章(投靠人证明中必须写清二人 何时结婚,是否为原配,婚后共生育几个子女)。 5.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单位人事档案中“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章)。 6.被投靠人户口进京审批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章)。 7.被投靠人如系独生子女,须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8.投靠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 9.所有材料均用A4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