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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红字信息表是销售方开还是购买方开
释义
    红字信息表可以销售方开具,也可购买方开具,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判定。
    例如,购买方已完成进项抵扣后发生退票的,需要由购买方申请红字信息表;购买方未进行进项抵扣并退回发票的情形,可以由销售方申请红字信息表。应由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信息表”, 销货方将专用发票交给购货方,应由购货方申请红字发票,又分为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相符且进行了抵扣之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
    第二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抵扣: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所购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抵扣项目范围;以上几种情况均由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进行红字发票申请。
    红字发票信息表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按规定所填制的表格。
    红字发票信息表需要按照被冲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金额以及发票抬头等基本信息内容进行填写,同时由企业和对方客户进行沟通并说明开具红字发票的原因,然后企业在填写完毕后将其上报至税务系统中,待税务系统接受并批准后企业的发票开具人员才可以进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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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4:4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