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
释义 | 人事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在于受案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以及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劳动争议;人事仲裁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调解和仲裁人事争议案件。 法律分析 人事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如下: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人事仲裁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节和仲裁的活动。 1、受案范围不同。 2、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不同。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拓展延伸 劳动法中的仲裁制度:解析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差异 劳动法中的仲裁制度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机制。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其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劳动仲裁主要指劳动合同履行、解除、变更等劳动关系争议的解决方式,通常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更广泛,包括劳动关系争议以外的劳动争议,如工资、福利待遇、工时等方面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因此,虽然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都属于劳动法中的仲裁制度,但其适用范围和处理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异。 结语 人事与劳动仲裁在受案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以及时效等方面存在差异。劳动仲裁主要解决劳动合同履行等劳动关系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而劳动争议仲裁更广泛,包括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处理。虽然二者都属于劳动法中的仲裁制度,但其适用范围和处理机构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二条 【书面通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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